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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路律师为2022年度陕西省基金职业人员提供基金法律业务培训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11-25 15:40

2022年11月22日,2022年度陕西省基金从业资格后续职业培训第八期(总第12期)成功举办。本次培训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导、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30余位学员参加了培训。锦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梁为主讲律师为与会学员提供了基金法律业务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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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课程主题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实例”。主讲嘉宾史梁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在锦路律师事务所从业4年。执业以来致力于境内基金设立及资产管理业务,协助多个知名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及备案多个大型产业基金、专项基金,并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业务法律咨询服务。


史梁律师介绍了《关注要点》背景及基本内容,针对《关注要点》部分内容,结合基金备案实例讲解基金备案注意事项和合规要点。内容包括:投资范围、封闭运作、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投资者、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募集完毕备案,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现将课程要点内容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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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关注要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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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范围”解读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基金合同中披露投资标的所在行业信息。


锦路提示:基金合同中应按要求较为详细的约定投资范围信息,除专项基金外,行业信息等内容不能省略。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

(1)LPA中约定基金可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票。请核实,若是请备案为股权类基金,若否请修改LPA。(2)本基金涉及可转债等股债混投,请管理人出函说明股债各自投资比例,并说明其合理性。(3)管理人自行核实基金是否涉及房地产标的?如是,请勾选房地产基金。(4)投资方式涉及债权投资的,请根据若干规定要求予以明确和限制。


锦路提示

(1)关注要点以限制列举方式明确了基金投资范围,对于股权基金来说,明确禁止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明确禁止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对于创投基金来说,不得直接或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诸如“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可交债”等标的。

(2)基金合同中投资标的应当与基金类型相匹配,如果是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避免出现一些应当由股权投资参与的基金投资标的,例如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票等。

(3)基金涉及债权投资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债权投资符合《备案须知》规定的相关限制,如果涉及可转债、可交债投资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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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闭运作”解读

“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基金 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

(1)根据备案须知,本基金无托管,应当封闭运作,请注意规范入伙条款等表述。(2)建议管理人补充完善相关入伙条款和退伙条款。(单一标的基金备案通过后不得扩募)


锦路提示:不满足扩募条件的基金如单一项目基金、无托管基金等,合伙协议中的入伙等条款应相应修订,明确基金封闭运作。







(三)“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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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时,关注普通合伙人是否与 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普通合伙人为个人,关注是否为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 2.关注管理人是否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

(1)请详述XX公司在本基金担任GP的原因及权责利。(2)管理人与GP均在基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原因及职责划分情况。


锦路提示:反馈案例中,第一个为双GP,单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管理人担任,第二个为双GP及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关注这种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责划分。非管理人GP不能执行管理人相关职责。






(四)“投资者”解读

“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3.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 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1)XX公司是否为自己认缴相应份额并以自有资金完成后续实缴,如是请根据材料清单提供其后续实缴出资能力证明材料。(2)员工跟投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中社保公章不齐备、并请更新社保缴纳情况。


锦路提示:管理人对合格投资者认定应当逐层审核,并且审核其认缴出资能力,尤其关注规模较小但认缴出资额较高的投资者。员工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基金备案时应上传上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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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推介材料”解读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 3.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1)募集推介材料中管理团队成员并非管理人员工,请说明原因。(2)在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3)若拟投标的为基金,应披露拟投基金的详细情况。


锦路提示:募集推介材料中的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是管理人员工。募集推介材料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材料,应当披露拟投项目的主营业务(非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拟投标的为基金时应当披露其管理人,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基金投资范围等信息。






(六)“风险揭示书”解读

“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 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 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 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1)风险揭示书中披露单一标的项目公司信息。(2)基金已托管,请核实风险揭示书中未托管风险信息。


锦路提示:单一项目基金的风险揭示书中应对披露单一项目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及投资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由针对性,基金如果不涉及未托管风险等,风险揭示书中建议删除相应内容。






(七)“募集完毕备案”解读


“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 的银行回单日期。”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1)请上传托管账户到账通知。(2)缴出资证明处补充上传资金进入财产户的证明材料。


锦路提示:有托管的基金应当上传由托管人出具的托管账户到账通知。没有托管的基金应当上传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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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由陕西证监局主管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地方协会类特别会员。协会以促进陕西基金业自律规范、快速稳健发展为主要目的。协会致力于做好组织者、服务者的角色,为会员单位搭建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业务发展支持,促进陕西省基金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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